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74号 罪犯赵文建,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柘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文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赵文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至2001年,赵文建伙同刘玉旗等人携带断线钳、螺丝刀、扳子、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鹿邑县、扶沟县、郑州市、淮阳县、平舆县等地医院、医药公司等处盗窃药品,其中持钢管、铁锨威胁值班人员、将值班人员手脚捆住撬窗进入药库抢走药品2起,价值69897.98元;盗窃7起,总计价值240668.3元。赵文建系从犯。 罪犯赵文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文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文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