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军豫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赵军豫,又名王军、胖哥,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高中毕业。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8月1日假释释放;因犯故意伤害于2004年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赵军豫,又名王军、胖哥,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高中毕业。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8月1日假释释放;因犯故意伤害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解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军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赵军豫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焦刑二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对赵军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赵军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1日,赵军豫伙同李兰兰、侯芳芳等人经预谋后,李兰兰、侯芳芳将靳某某、苏某某引诱至焦作某大酒店,赵军豫等人携带匕首、胶带、消炎药等作案工具,殴打苏某某、靳某某后捆住其手脚,劫取现金4千元及价值1009元的手机一部。后拍下李兰兰、侯芳芳趴在靳、苏二人身上的裸照,用刀在靳、苏腿上割开口抹上药膏,谎称毒药。威逼二被害人写下欠条共计1.1万元,后多次给二被害人打电话索要钱财未果。被抢手机已追退。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

罪犯赵军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军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军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