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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凤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06号 罪犯贾凤志,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黑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三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06号

罪犯贾凤志,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黑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三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凤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贾凤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5日交付河南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贾凤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9日,被害人郑某某被“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员杨三川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挖掘机司机信息骗至三门峡,郑某某发现被骗要求离开时,贾凤志等十六人对其实施威胁和殴打长达两个小时左右,致郑伤势严重,无法行动。期间抢走郑随身背包一个、手机两部、现金406元、银行卡两张。当日17时许,郑某某被发现浑身冰凉,经医院确诊已死亡。贾凤志系从犯,贾凤志等14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罪犯贾凤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凤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凤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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