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37号 罪犯谭进,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中专毕业。2001年11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涧刑公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谭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谭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8日和16日,谭进在洛阳市某处,分别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韩某冰毒一包(重约0.6克)并提供吸食工具,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冰毒一包(重约0.6克),被缴获用于贩卖的冰毒6克、K粉105克、麻古240粒(重26克)。 罪犯谭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谭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