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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林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67号 罪犯袁林涛(又名袁书涛),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67号

罪犯袁林涛(又名袁书涛),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林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袁林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1日凌晨,袁林涛等五人酒后预谋在马开公路上拦截外地车辆要钱。由韩向东察看是否外地车辆,其他四人设置路障拦截车辆,持啤酒瓶砸烂李志某的车玻璃,致李建某受伤。抢劫作案5起,其中3起未遂,劫得现金总计250元。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五被告人亲属按协议赔偿李建某一万元,赔偿李志某3500元,退赃25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谅解。2012年12月11日缴纳罚金二千元。

罪犯袁林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林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林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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