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玩忽职守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扶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判处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扶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李某甲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周刑监字第4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邹静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刘永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