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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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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种植毒

(2015)扶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晓芳、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上午,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家门前的菜园内查获其非法种植罂粟,遂依法铲除,经现场清点,被铲除的罂粟共计650株。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四张、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上午,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门前的菜园内查获其非法种植罂粟,遂依法铲除,经现场清点,被铲除的罂粟共计650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销毁记录及扶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5月18日扣押马某某种植罂粟共计650株,被扶沟县公安局吕潭派出所干警销毁;2、物证:照片四张,证明被查处650株的罂粟;3、被告人马某某当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4、证人聂某某证言,门口菜园里的罂粟是由母亲马某某种植管理的。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文俊

审判员  张艳梅

陪审员  任玲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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