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理人侯某某系被害人陈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孙彭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闯,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 法定代理人尹某某。 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蒲魁强,曾用名蒲其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4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魁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薄某某、尹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晓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监护人侯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彭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的监护人尹某某、被告人蒲魁强及其辩护人高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17时许,被害人薄某某、陈某某、尹某三人跟着被告人蒲魁强去蒲魁强家找薄某某的女朋友郭某某(蒲魁强曾经的女朋友)衣服的时候,因谈女朋友的事情,蒲魁强对薄某某怀恨在心,在薄某某三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用刀将三人扎伤。经鉴定,薄某某、陈某某目前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尹某目前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何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薄某某、陈某某、尹某的陈述;4、被告人蒲魁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辩认笔录;7、物证:作案工具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魁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2014年7月20日17时许,原告人陈某某随薄某某、尹某跟着被告人蒲魁强去蒲魁强家找薄某某的女朋友郭某某衣服的时候,因谈女朋友的事情,蒲魁强对薄某某怀恨在心,在陈某某三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蒲魁强用刀将三人扎伤。经鉴定,陈某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被告人蒲魁强的行为导致原告陈某某不但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无法到校学习,且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要求判处被告人蒲魁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要求被告人蒲魁强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89214.38元、相关费用及住宿费690元、护理费4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40元、营养费296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薄某某诉称,2014年7月20日17时许,原告人薄某某和陈某某、尹某跟着被告人蒲魁强去蒲魁强家找薄某某的女朋友郭某某衣服的时候,因谈女朋友的事情,蒲魁强对薄某某怀恨在心,在薄某某三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蒲魁强用刀将三人扎伤。经鉴定,薄某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蒲魁强的行为导致原告薄某某无法正常工作,且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要求严惩被告人,并要求被告人蒲魁强赔偿原告薄某某医疗费39566.8元、护理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42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诉称,2014年7月20日17时许,原告人尹某随薄某某、陈某某跟着被告人蒲魁强去蒲魁强家找薄某某的女朋友郭某某衣服的时候,因谈女朋友的事情,蒲魁强对薄某某怀恨在心,在陈某某三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蒲魁强用刀将三人扎伤。经鉴定,尹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蒲魁强的行为导致原告尹某不但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无法到校学习,且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要求严惩被告人,并要求被告人蒲魁强赔偿原告尹某医疗费10928.04元、护理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360元。 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蒲魁强辩称,我与我女朋友郭某某谈了两年多,她提出与我分手。分手之前薄某某曾给她打过电话。2014年7月20日下午我叫薄某某一块吃饭谈女朋友的事情。吃饭后回我家拿郭某某的衣服。在我家西屋有人从后面跺我一脚,他们三人对我厮打,我拿刀捅了他们三个。我愿意让家人找钱赔偿他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起因是因为感情问题引发的犯罪,在被害人前去被告人家中拿衣服时三被害人一直跟在被告人后面并先动手打被告人,被害人薄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人蒲魁强是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宽处罚;2、被告人蒲魁强有自首行为。事发后,被告人蒲魁强打120电话,端水给被害人喝,拿枕头给被害人垫,知道有人报案情况下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三份鉴定意见先检验,后受理,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程序不合法;许昌莲城法医临床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员签名,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该鉴定意见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适用鉴定标准错误,被告人提出对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准备鉴定时,被害人陈某某没有正当理由突然不同意重新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已丧失了证据效力,不应认定被害人陈某某构成五级伤残,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有罪的量刑标准的证据使用;4、被告人无前科,认罪;5、本案中被告人蒲魁强没有采取特别手段伤害被害人,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综上,考虑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建议对被告人蒲魁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薄某某的女朋友郭某某曾是被告人蒲魁强的女朋友,郭某某提出与蒲魁强分手后被告人蒲魁强怀恨在心。2014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蒲魁强电话联系被害人薄某某,二人在练寺街一饭店谈其女朋友的事情,被害人陈某某和尹某相继到场。饭后被害人薄某某和陈某某、尹某及蒲魁强的两个朋友跟着被告人蒲魁强去蒲魁强家拿郭某某衣服,在西屋找衣服时在被害人薄某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告人蒲魁强从其床头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将薄某某扎伤,薄某某往蒲魁强家院外跑时,被告人蒲魁强又持刀将站在西屋门口的被害人尹某及陈某某扎伤,并将水果刀留在被害人陈某某的胸2水平背侧。被告人蒲魁强从其家跑出来撵被害人薄某某未果后返回家中。同村村民蒲深义看到薄某某后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告人蒲魁强在其家中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到距其家200米处的叔叔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