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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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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5年4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

(2015)扶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植物于2015年4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村自家的苹果园菜地内种植罂粟。2015年4月3日上午,韭园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某在韭园街菜市场销售罂粟苗”。4月3日14时许,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王某某家的菜地,查获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1430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左红军、何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有关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村自家的苹果园菜地内种植罂粟。2015年4月3日上午,扶沟县公安局韭园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某在扶沟县韭园街菜市场销售罂粟苗”。2015年4月3日14时许,扶沟县公安局韭园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王某某家的菜地,查获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1430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底,其在自家的包菜菜地里种植了罂粟,就种点做菜吃。2015年4月3日在韭园镇湾赵街上卖了一部分罂粟苗,其和何某某一起卖菜。经现场清点共计种了1430株罂粟其无异议的事实。

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种植罂粟时不知道,也未参与种植,被告人把罂粟做菜吃时才知道,其就把包菜菜地的罂粟苗拔了,可能有些小苗没拔掉。其也不知道被告人在韭园湾赵街卖罂粟苗,被告人被抓时才知道的事实。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日上午,其在韭园湾赵街上买菜,其和王某某的菜摊在一起的,王某某卖的有葱、皮菜、大烟苗和葡萄树苗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说明、扶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种植罂粟1430株的事实。

5、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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