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92号 罪犯张万龙,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张万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9209.82元。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张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28日对张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万龙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5日凌晨1时许,因包永利与梁某某产生纠纷,给当保安的张万龙打电话,让带几个人过去,几人过去后持钢管殴打梁某某,致抢救无效死亡。系主犯。其亲属积极赔偿了部分损失。 罪犯张万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万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