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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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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93号 罪犯张小奇,别名张夺,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93号

罪犯张小奇,别名张夺,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张小奇等二人退赔被害单位123263元;随案移交五菱面包车、工具车、摩托车等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张小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小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晚间,魏继伟、张小奇在偃师市庞村镇洛阳中硅高科有限公司北边的郑西客运专线铁路桥上,庞村工业园区科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南边的郑西客运专线铁路桥上盗窃综合贯通地线2起,共计1936米(价值125840元)。案发后,被害单位领走2577元。

罪犯张小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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