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42号 罪犯张英,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42号

罪犯张英,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3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张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对张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29日对张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日夜,张英伙同他人在新野县歪子镇一公路边,盗割通讯电缆线1490米,价值61549元,造成250家用户通信阻断。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