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069号 罪犯徐礼元,曾用名刘兵,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礼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赃款12300元退赔吕某某等五人;随案作案工具粤A225PA丰田凯美瑞等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徐礼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6月16日间,徐礼元伙同他人等驾租赁的轿车或粤A225PA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湖南省衡山县、湖北省孝感市、黄石市、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等地小区或家属院,窜至住户家中窃取现金、(笔记本)电脑、金银饰品、相机、手表等。共计盗窃6起,钱物价值64551元。部分金银饰品、电脑等已追退。系主犯、累犯。2015年6月1日缴纳罚金5000元。 罪犯徐礼元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礼元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礼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