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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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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堂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33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33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8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2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4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上蔡县一中门口东边,秘密窃取的一辆“菲利普”牌黑色山地自行车,在搬到另外一辆跑运输的三轮车上时,被他人发现当场抓获。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山地车价值为1241元。

另查明,该被盗山地车已由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宋某某、宋某甲证言,被害人提供的被盗山地车售后服务保修卡,被盗山地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4)0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和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讯问录像,以及(2009)上刑初字第62号、(2010)上刑初字第81号、(2012)上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4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10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种盗窃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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