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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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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兵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非访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1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非访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1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非访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非访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允来、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任富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听说进京上访可以挣钱,三人便商议以上蔡县东岸乡人民政府未解决被告人张某的树被埋为借口,到北京上访。在东岸乡政府干部张某某和东岸村委干部袁某某去北京接其三人时,向张某某索要现金58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朱允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使用明显的威胁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王某某并不知道张某某因接访之事曾被处分,主观故意并非敲诈张某某的财物,所以要挟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张某某并未因害怕再次受到处分交出自己的财物,且案发后被告人将全部所得款项交给司法机关,张某某未受到财产损失。4、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处非监禁刑。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当庭无异议,其辩护人任富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主观方面,被告人张某是因地头的树被开发商埋住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而去北京上访的,不是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同时,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2、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没有使用威胁、胁迫手段,其行为仅仅是替王某某保管了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听说进京上访可以挣钱,三人便商议以上蔡县东岸乡人民政府未解决被告人张某的杨树被埋为借口,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在东岸乡政府干部张某某和东岸村委干部袁某某去北京接其三人时,以要路费为名向张某某索要现金6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款接住后,退还袁某某200元,其余5800元交与同案人张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将索要的5800元退缴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还张某某。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因非法上访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19日下午,他和张某、王某甲在王某甲家商量张某家地头的树被开发商埋住的事,他们说乡里不解决去北京,然后,他们就花100元租车去了商水。在商水买了每张180元的大巴车票,第二天早上到的北京,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接住他们,他们在北京玩了一天,他和王某甲住80元一间的宾馆,张某住在王某乙家。21日上午,他们去了中南海,到中南海时被民警带到派出所训诫,后送到马家楼。晚上8、9点钟被乡里人员张某某、村干部袁某某接出来安排吃饭、住宿,到宾馆之后,二人就找他谈让回去,他们说,花了那么多钱不回去,他俩也给他们办不成事。后来张某某问他花了多少钱,他说花了5000多,张某某对他说他们也不当家,给张书记汇报一下。张某某出屋给张书记打通电话,说完之后进屋让他接的电话,张书记让他们赶紧回来,他跟张某甲说他们的事解决不了,来北京又花了那么多钱,他们不回去。张书记说不就那几千块钱吗,回来从他手里请。他对张某甲说别再骗他们了,骗回去也得不手里,后来张某某又劝他,他没有答应,张某某让他再和张书记打电话,他就用自己的手机和王某甲分别与张书记通了电话,没有谈好就各自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张某某喊他们吃饭,他们也没下去,并问他们回去不回去,他让张某某给张书记打电话看张书记啥意思。张某某回来后对他们说现在乡里的钱打不出来,他和袁某某也没有钱,只有出去借钱,让他们在宾馆等着。后来张某某给他6000元,他从里面抽出200元给了袁某某。他把5800元递给了张某,让张某先装着,他们就一起回来了。去北京实际花了900元钱,他给张某某说瞎话是花5000多元,在家干活也能挣点,想着跑了一趟也得挣点,这5800元没来得及商量咋分。他听朱某某说朱某某上访的时候,乡里去接人还给了路费,还赚了500元,他对王某甲和张某也说过这话。这6000元是张某某借的钱,他说回去后再给张某甲要,张某某给了他钱后,他对张某某说乡里来了两个人,他们是三个人,一人拉走一个,他们还有一个人的。到北京上访是因为开发商开发房子,占用了村委的地头和地头沟,把桥垒住了,影响地头沟排水,现在开发商还没有占用他的地,占着他五叔王某甲和邻居张某的地了。虽然地头沟的排水问题开发商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以后水大了还有影响。他第一次是和王某甲、张某一块去找的乡党委书记张某甲反映过,他也给张书记打过电话,但一直没有解决。去北京是王某甲提出来的,去中南海是他自己提出来的,他拿的全部路费和开销。要钱时,王某甲始终在场,张某断断续续在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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