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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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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彦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1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1年10月2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投案,同年10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8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状元派出所抓获,当日寄押于温州市看守所。2014年9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远、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聂荣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康某甲因田间通行权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康某甲用镰刀将被告人康某某胳膊划伤,被告人康某某拿镰刀将被害人康某甲胸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康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聂荣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害人康某甲先致伤被告人康某某,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康某某在监视居住期满后外出仍应按投案自首对待。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康某甲开着四轮车将袋装麦子送回家中欲从被告人康某某垫的路沟通过,遭到被告人康某某的拒绝,二人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当被害人康某甲再次返回地里拉麦子时,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康某甲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康某甲用镰刀将被告人康某某胳膊划伤,被告人康某某拿镰刀将被害人康某甲胸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康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于2011年10月20日到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投案,同年10月22日就民事赔偿被告人康某某之妻与被害人康某甲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60000元。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康某某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接受了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的讯问。2012年5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网上追逃,2014年8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状元派出所以网上在逃人员在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与世纪大道路口一工地被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

⑴2011年10月20日的供述,2009年6月3日10时许,他在地里干活,康某甲开车从他家地里过,他不让康某甲过,他们就吵架了,两个人相互撕扯康某甲打了他,他也打了康某甲。康某甲用镰刀砍伤他后,他从康某甲手里夺过后用镰刀砍了康某甲一下。听别人说他是网上逃犯,公安人员到他家劝投说投案自首宽大处理,他来投案。

⑵、2011年11月11日的供述,2009年6月3日10时许,他在他家地里晒麦,康某甲开着四轮车后面车斗里装有30多袋小麦想从他家地里过运回家,他不让康某甲过,康某甲说过一下能把地撵坏了吗,他对康某甲说都走了他的地不管种了,你康某甲把自己的地挖几个窑子怕人家撵自己的地,咋能走人家的地里过撵人家的地哩。康某甲就骂他,他也骂了康某甲,康某甲从车上拿个装麦的铲子,他老婆拿个摇把慌着去打他,他就往地南头跑了,康某甲开着车从他家地里过去把麦送回家了。过了一会,康某甲开着车走到离他家地东边50米处就开始骂他,他才骂了康某甲。康某甲把车停下从他车上拿个镰刀,他妻子拿个摇把去他地里往他跟前走,他就对康某甲说你打吧,康某甲就用右拳头打了他前胸两拳,他用右拳打了康某甲左肩膀一拳,康某甲的妻子用摇把夯了他后背两下。康某甲就用镰刀砍了他的左胳膊一下,他跑到他家的四轮车上拿一把镰刀跑到康某甲跟前砍了康某甲右前胸一下,他看到康某甲前胸流血了,他的左胳膊也流血了,两个人把镰刀扔掉都坐在地上了。后来他村的张某开车把他俩拉到韩寨卫生院了。到卫生院后,他看到康某甲的伤情比他严重,他害怕就跑了。他把康某甲砍伤后非常后悔,他和他妻子积极找人和康某甲和解,通过努力已经达成协议,他向康某甲赔礼道歉,并赔偿康某甲医疗费等费用60000元,康某甲已谅解。

⑶、2014年8月6日的供述,2009年6月3日,他在老家和同村村民康某甲发生口角双方打架,他把对方打伤了。具体经过他已经于2012年向当地公安机关交代了,当地公安机关对他监视居住,后来他以为没有事了就外出打工,直到今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害人康某甲的陈述,2009年6月3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开四轮车拉了20多袋麦回家,向东走到康某某麦地北头时,想从康某某垫的路上往北边的土路上走,康某某二话不说上去就打他三拳,他仅骂了康某某几句,被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三人拉开了,他就正东回家卸了麦再去地里拉麦,途径康某某地南头时,听到康某某还在骂他们,他走到自家地南头时回头看见康某某手里拿个绿把的镰刀往他这边走,他就下车了。他怕康某某伤到他妻子,他就从四轮车后斗里用右手拿个镰刀,想着康某某拿镰刀也只是吓唬吓唬他不敢真砍,结果康某某过来后啥话没说就砍他,他当时就躺倒地上了,还用脚跺他的右边肋骨及肾脏部位,后来有人把他从地里抬到了油路上,但谁抬的不清楚。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她是康某甲的妻子。

⑴、2009年6月3日上午10点多,她村的康某乙、康某丁父子及康某丙帮她们装完麦子,她丈夫康某甲开着四轮顺着北边的路沟由西向东走,走到康某*的地北边,她丈夫康某甲问康某某能不能从康某某垫的路上过,康某某不让过,她丈夫康某甲和康某某理论,然后两个人就对骂,康某某凑着往坐在车上的她丈夫康某甲前面去用拳打了康某甲几捶,被康某乙拉开了,最后她们也没有从康某某垫的路上走,直接正东走了,隔有1小时,她们返回,从地的南边到她家地里,康某某看到她们就从北边骂着走到她家四轮车跟前手里拿个镰刀说凭啥走他地里,她对康某某说刚才就打了康某甲还想咋着啊,她对她丈夫康某甲说别理他开车走,康某某拿着镰就追上来,她丈夫下车就跑,康某某围着她家的四轮车转圈,她丈夫从后面的车斗里也拿个镰刀反击。她丈夫拿着镰刀划着康某某的胳膊了,康某某非常生气就用镰刀砍到了她丈夫康某甲,然后康祥就把她丈夫送医院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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