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孟均治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25日因赌博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诈骗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25日因赌博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0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宪刚,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孟某甲、孟某乙(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实施诈骗,由孟某甲冒充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看守所科长,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孟某乙负责“转门”,被告人孟某某“接门”后冒充厂家销售人员,以订购消毒液需先付钱后发货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陈某某现金45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部分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孟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孟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受案登记表、陈某某手机转账截图、DCC历史流水单、银行卡明细查询单、余干县公安局黄金埠派出所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抓获证明、监控光碟、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积极预谋并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被告人孟某某属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庭审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部分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另提出被害人被骗有严重过错,经查,被害人虽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造成犯罪分子诈骗得逞,但对于犯罪后果的产生,并不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其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孟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余款人民币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雪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