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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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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平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春永,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春永,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11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4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塘头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春永、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肖玉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凌晨一点多,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酒后回到二人干活的上蔡县白云观锦尚公寓小区屋内,孙某某因想起日常琐事而烦恼,欲打人以泄气愤。被告人孙某某看到被害人秦某某在旁边躺着睡觉,遂拿起一把铁锨朝被害人秦某某头部连续夯打,直至将铁锨把夯断、被害人秦某某头部流血后,方停止夯打,将房门反锁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诉称,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杀人的行为,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为此,要求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孙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其它经济损失共计280420.9元。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孙某某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秦某某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其辩护人另辩称,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某经人介绍跟随被害人秦某某在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锦尚公寓小区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4年10月27晚上,被害人秦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一起喝酒后回到该小区1号楼1单元一楼东户,被害人秦某某躺在南卧室地铺上入睡。次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孙某某为日常琐事而烦恼,欲打人以泄私愤,当看到躺在其身旁的被害人秦某某时,遂拿起一把铁锨朝秦某某头部连续猛击,直至将铁锨把夯断、秦某某头部流血后,方停止击打。被告人孙某某臆断其殴打行为已导致被害人秦某某死亡,便将房门反锁,并顺手拿走被害人秦某某的钱包,驾驶被害人秦某某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购买于2013年7月10日,时价3900元)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秦某某的电动自行车、银行卡等物品遗弃,逃往深圳市。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第三工业区B区南岗工业园7-8栋一楼光速网盟环宇网络会所被深圳市公安局塘头派出所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多处创口,累计长10.5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受外力作用致左侧颧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受外力作用致左侧上颌窦前侧、外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害人秦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10月28日至同年11月5日在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1389.63元;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007.7元;另支出购药费用794元、鉴定费700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相印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物证

、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作案时使用的铁锨,该铁锨的木把已折断。

、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在驻马店火车站附近君悦宾馆提取被告人孙某某藏匿的被害人秦某某的存折、银行卡、超市购物卡、钥匙等物品。

2、书证

、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孙某某出生于1996年5月18日等身份情况。

、深圳市公安局塘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被该所民警抓获的情况。

、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该所民警于2014年10月28日8时59分在上蔡县锦尚公寓小区对被害人秦某某进行现场检查,秦某某神志不清,头部出血,有创口,多处受伤,伤情严重。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凡梦摩托车行出具的发票、车辆销售(保修)登记单,证明被害人秦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在该车行购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

、上蔡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被害人秦某某因头面部被人打伤,于2014年10月28日10时50分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等情况。

、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上午8点多,他和妻子冯某到上蔡县市场路旁边的锦尚公寓1号楼东单元一楼东户干活,听到室内有呻吟声,透过窗户看见秦某某躺在地上,秦某某的头部、面部、身上、被子上都是血。他立即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车和急救车赶到现场,他和警察、医生一起把秦某某抬到救护车上送到医院。另证明,2014年10月27日下午,他和秦某某及另外一个年青人一起干活,他干到下午5点多走了,秦某某和那个年青人在那里继续干活。

、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上午8点40分,她和丈夫刘某某一起到上蔡县锦尚公寓1号楼东单元一楼东户干活,听到屋内有人呻吟,透过窗户看见秦某某在卧室地上躺着,屋内都是血迹。刘某某急忙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和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在刘某某和其他工友的帮助下,将秦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他带着孙某某到上蔡县锦尚公寓小区的建筑工地,介绍孙某某跟着秦某某做小工。当月29日,他听说秦某某被人打伤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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