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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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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女,1947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女,1947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被告人陈xx等到庭参加诉讼。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xx携带菜刀及铝合金梯子驾车到被害人代xx家,从大门西侧爬进代xx家中,随后进入代xx睡觉的西屋,用携带的菜刀将代xx下肢以及肋部等部位砍伤。经郸城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代xx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后经郸城县公安局补充鉴定,被害人代xx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xx诉称,被告人陈xx将其打致重伤,应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200000元。

被告人陈xx辩称,代xx的伤是我砍的,但是我认为不会致成重伤,在第一次法医学鉴定中结果是轻伤一级,事隔几个月,又作出重伤二级,我认为她的伤作假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xx携带菜刀及铝合金梯子驾车到被害人代xx(代xx)家,从大门西侧爬进代xx家中,随后进入代xx睡觉的西屋,用携带的菜刀将代xx下肢以及肋部等部位砍伤。2014年10月13日经郸城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代xx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15年3月24日经郸城县公安局法医学补充鉴定,被害人代xx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l、被告人陈xx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1日凌晨,我从郑州回来,去我岳母代xx家里找我妻子孟xx,看看孟xx在不在她家。我用拉回来的梯子翻墙进入我岳母的家中,因为我知道我妻子平时住在哪一间,我就直接进去了。进去以后我岳母醒了,问我是谁。我说是我。她就开始骂我。我当时就火了,拿着刀砍她,具体砍了几刀我记不清了。当时只是想吓吓她,砍完以后我就走了。之前,我和我岳母之间的矛盾都是因为我和我妻子经常生气才发生的,我妻子离家出走就去我岳母家,我就到我岳母家找我妻子,我岳母却骗我。有一次,我们生气,我妻子又离家出走,我买了瓶硫酸,晚上就用硫酸泼在她家门上。我妻子有外遇后我打过我妻子几次,我只向代xx问过我妻子的行踪,但是她都说不知道。我没开车撞过我岳母,也没有投过毒,我就是拉着我岳母去郑州找我妻子,没有使用过其他手段威胁她;2、被害人代xx陈述、反映材料,证明2014年9月30日凌晨,我在屋里睡觉,睡梦中感觉腿上被人砍了一下,我就醒了。当时也没有开灯,我看到一个人影,我知道肯定是我女婿陈xx,因为我女儿孟xx的事,陈xx和我有矛盾。我当时躺床上踢他,陈xx也不说话,用随身带的菜刀对我乱砍。当时,陈xx站在我脚头,都砍到我的小腿上了,具体砍了多少刀我也记不住了,后来,我感觉他跑了才喊救命,我当时从床上掉下来晕了。陈xx经常与我女儿孟xx吵架,还威胁过我;3、证人王xx证言,证明2014年9月30日夜里,我在俺家堂屋东间睡觉,听见我婆婆喊:“都来人啊,xx杀我。”我就醒了。俺婆婆一直在那喊,我不敢出来,我看表是3点10分。我穿上衣服在堂屋门里面站着听动静,我吓坏了,就在屋里给俺小孩爸打电话。好大一会,我听见俺东边楼道门响了,我心想可能人走了,我才推开堂屋门去西屋瞧俺婆婆。我把那屋灯打开,看俺婆婆在地上躺着,顺着脚脖子往外淌血,地上淌了好多血。我赶紧跑回了堂屋里把门拴上就不敢出来了。之后,我听见俺婆婆喊我,说她冷,让我给她拿个衣服。我站在堂屋里吓的没敢出去,我就报警了。后俺邻居刘红和文杰从外面过到俺院子里,我才敢打开堂屋门。出来后,我看见楼道门口有把刀,刀上有很多血。我到俺婆婆那屋叫声娘,她哼了一声。她的两条腿受了很多伤,左小腿被砍了四刀,左大腿扎了四个眼子,右脚面上边砍了一刀,右大腿内侧扎了一个眼子。我当时没有见到陈xx。陈xx和俺妹妹孟xx每次吵架、打架以后,都去找俺婆婆要人。陈xx砸过俺家的东西,刀架到俺婆婆脖子上,把她弄走过,用车撞过俺婆婆,往俺家大门上泼过硫酸,并威胁说把孟xx弄死埋到黄河滩里再给她要人;4、证人赵xx证言,证明代xx的女婿陈xx经常来家中闹事。陈xx往代xx的大门上泼了硫酸。陈xx来到代xx家把家具都砸啦。陈xx开着车撞代xx,代xx躲在俺家麦秸垛后面没有撞着,陈xx强行把代xx拉到郑州。这次,我是后来知道陈xx半夜又来把代xx砍的快死了;5、证人孟xx证言,证明我与陈xx是夫妻,陈xx经常下狠手打我,我就外出打工。陈xx经常说他恨俺娘,他买了硫酸,他会开车撞俺娘,他还买了一把枪,非让俺娘生不如死。后一次他又把我打伤了,我就去周口打工两个月。当我回家看看时,家里锁着门,我邻居给我说陈xx夜里把俺娘砍伤了;6、证人刘xx、王xx、郑xx、张x、王x证言,证明陈xx与妻子孟xx夫妻关系不好,经常吵架,陈xx经常殴打孟xx;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拍照,证明2014年10月13日(郸)公(刑)鉴(活体)字(2014)10036号鉴定结论,伤者代xx损伤属于轻伤一级;2015年3月24日(郸)公(刑)鉴(活体)字(2015)03089号鉴定结论,伤后五个月余,法医临床检查见,伤者左小腿下段肌肉稍萎缩,向内轻度旋转并成角畸形,左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功能丧失达70%。伤者代xx损伤属于重伤二级;8、郸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兹有代xx腿部伤情,根据最新检查结果显示,代xx腿部刀伤未痊愈,建议过恢复期后,再做进一步检查及重新鉴定。另有郸城县公安局吴台派出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被害人代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陈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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