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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4日,桐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在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雅丽奶茶糕点房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对其生产的面包进行抽样检查,抽取的面包样品在通过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后证实,该店生产的面包铝含量为250mg/kg。

另查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雅丽奶茶糕点房系个体工商户,被告人魏某某系业主,雇佣他人生产蛋糕,在生产时其向师傅提供含铝食品添加剂。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振、杨勇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提供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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