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熊某某、田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1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2004年春任桐柏县毛集镇土地所所长,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8日任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兼任毛集镇土地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1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2004年春任桐柏县毛集镇土地所所长,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8日任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兼任毛集镇土地所所长,2013年5月8日至今先后在吴城镇、毛集镇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工作。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2003年至2013年4月任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负责桐柏县东片毛集、回龙、黄岗等八个乡镇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2013年4月调任桐柏县城关镇土地所任副所长至今。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田某徇私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田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和万某某、孙某某三人自2011年4月始从毛集镇湖山村菜北组37户村民手中购得菜地,以建设“毛集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名义将土地划分成宅基地倒卖给群众建房,三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而于2011年夏天开始垫方、平整土地,在2011年9、10月份建成占地面积5.6082亩的四条水泥路。2011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在任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兼任毛集镇土地所所长、被告人田某在任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负责毛集镇等东片县镇执法工作)期间,在对桐柏县毛集镇陈某某、孙某某、万某某以“桐柏县毛集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名义违法占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查处过程中,因熊某某和陈某某是同学关系,二被告人在接受陈某某等人吃请和礼金后,没有对陈某某等三人非法占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问题立案调查,不向公安机关移送陈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2013年9、10月份桐柏县国土资源局重新组织执法监察大队人员进行调查,并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向县公安局移送陈某某、孙某某、万某某三人2012年3月起非法占地14934平方米涉嫌犯罪案件。桐柏县公安局经调查于2013年11月20日对陈某某、孙某某、万某某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立案侦查,陈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被逮捕,现已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二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田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孙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对陈某某等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侦查证据材料,到案证明,被告人熊某某、田某的任职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田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田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