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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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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苏某某、李某等六被告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党某某犯盗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党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配合,行为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且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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