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遂平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5年2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银富,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