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岁某某,女,1968年3月出生。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11月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1月出生。2008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月22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有期刑期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5月出生。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房学国,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理,男,1989年8月出生。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岁某某、郑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春源、赵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上诉人岁某某及岁某某、郑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忠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华江伟于2011年1月出狱后,不思悔改,吸纳其狱友、社会闲散人员李鹏、温彬、常志强、郭兵、马丙娟、李田、李乐、张朝波、高基栓、李勇、张卓、贾丽翱、李志莹、王博、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形成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2011年5月底至2012年6月一年多时间内,共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18起刑事犯罪案件,还通过替人平事、控制小麦收割机作业市场、插手房屋拆迁项目等方式谋取暴利。共造成2人重伤、4人轻伤、3人轻微伤;砸毁(坏)汽车3辆、挖掘机1辆。该犯罪团伙拥有枪支2支,砍刀、关公刀数十把,三菱越野车3辆,日产逍客车1辆,遇事统一行动,有时作案统一着装,犯罪手段残忍,在当地对群众进行心理强制,已造成群众心理恐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及罪犯李鹏、温彬、常志强等人的供述等。
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6月2日下午,因土地开发建房纠纷,罗林、冯军立(二人已判)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华江伟、李鹏、郭兵、马丙娟、温彬等20余人统一佩戴黑色帽子驾驶三辆越野车和两辆丰田面包车窜至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刘洼村一建筑工地阻止卢某甲方施工。上述人员将卢某甲停放在工地的白色丰田越野车砸毁,后又与卢某甲及看工地的胡某甲、杨某甲、余某甲等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华江伟、李鹏持枪朝卢某甲、杨某甲等人开枪射击,造成杨某甲臀部被击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华江伟、李鹏、温彬、马丙娟、郭兵、李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将作案用的两支枪埋于镇平县遮山镇一树林内。
经鉴定,涉案两支枪均系枪支,具有枪的性能;被砸毁的丰田越野车损毁价格为3640元。该案系涉枪犯罪,案件发生后多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对社会治安状况不满的信息,已在镇平县造成重大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李鹏、郭兵、温彬、马丙娟、张新阳、马云山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甲、卢某甲的陈述,证人胡某甲、余某甲、秦某甲、郭某甲等人的证言,另有枪支鉴定,被损汽车价格鉴定,杨某甲人体损伤鉴定等。
2、2012年5月6日15时许,华江伟带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伙同李鹏、王博、马丙娟、常志强、温彬、郭兵、李田、贾丽翱等多人驾驶两辆越野车持砍刀、钢管等凶器窜至贾宋镇张楼村张某甲家中将院内的汽车、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门、窗玻璃砸毁,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4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温彬、郭兵、常志强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3、2012年5月21日10时许,华江伟以徐暖毫说其坏话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李鹏、温彬、郭兵、马丙娟、常志强、王小兵等人持砍刀驾驶李忠凯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及一辆三菱越野车窜至杨营镇潘营村徐暧毫家对徐暧毫的母亲高金玲、妻子林某甲实施恐吓,并将室内的物品砸毁,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1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李鹏、温彬、常志强的供述,被害人徐暧毫的陈述、证人林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及价格鉴定等。
4、镇平县张林镇楚营村村民赵宝金与邻居徐安业两家存在宅基地建房纠纷。2012年4月26日下午赵宝金在挖地基建房时,华江伟带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温彬、常志强、郭兵等人驾驶三辆三菱越野车持砍刀、木棍等凶器窜至该建房工地辱骂赵宝金,并持砍刀将施工的挖掘机砸坏,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温彬、常志强、贾丽翱的供述,被害人甘某某、赵某甲的陈述,证人赵某乙的证言及价格鉴定等。
三、故意伤害罪
1、郑林峰因琐事和同村村民郑某某发生纠纷,遂怀恨在心。2012年1月10日晚,郑林峰、李忠良(已判)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常志强、温彬、贾丽翱、郑立振、王博等人,乘坐两辆绿色三菱越野车于当晚10时许,窜至郑某某家中,持砍刀、钢管将其妻子岁某某、儿子郑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岁某某损伤构成重伤、郑某某损伤构成轻伤;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岁某某左手手指功能丧失伤残程度符合七级伤残,左腕、肘关节功能活动度未达功能位,符合七级伤残;综合评定被鉴定岁某某伤残程度符合六级伤残。岁某某受伤后,右肾出现萎缩现象,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岁某某右贤萎缩与其所受外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伤残程度符合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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