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2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胜,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秀亭、苗德群,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玉胜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О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玉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玉胜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峥 审 判 员 张 贺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梦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