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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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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洪敏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洪敏,男,1957年8月出生,2003年4月在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航天治安大队主持工作,2004年6月至2011年5月任大队长,2006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洪敏,男,1957年8月出生,2003年4月在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航天治安大队主持工作,2004年6月至2011年5月任大队长,2006年5月至案发任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洪敏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申洪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洪敏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峨生

审 判 员  王飞舟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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