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洪敏,男,1957年8月出生,2003年4月在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航天治安大队主持工作,2004年6月至2011年5月任大队长,2006年5月至案发任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洪敏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申洪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洪敏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峨生 审 判 员 王飞舟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