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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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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在2013年8月份期间,先后三次通过胡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老黄皮4个,并在南阳市高新产业区王庄2号安置区一栋一单元10楼4号自己暂住地容留胡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毒品“老黄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袁某某能够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在2013年8月份期间,先后三次通过胡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老黄皮4个,并在南阳市高新产业区王庄2号安置区一栋一单元10楼4号自己暂住地容留胡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毒品“老黄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袁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调取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

证明袁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行政拘留7天。

3、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民警朱剑、李学进出具的抓获经过2份

……2013年11月19日,龙升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通过工作线索发现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袁某某已于2013年12月13日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供述自己容留王某某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到案经过及该案破获情况。

4、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提供的照片4张

证明被告人袁某某所容留的胡某、王某某为吸毒人员,尿检结果吗啡呈阳性。

5、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涉毒人员王某某、胡某案件正在办理中。

6、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拘留证复印件二份

证明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黄廷宝等人吸贩毒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将黄廷宝、刘通抓获,现该二人因涉嫌贩卖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3年8月份初一天,我和袁某某、胡某在南阳市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中间的房间一起用锡纸吸了两个毒品“老黄皮”,之后又隔三天左右,我和袁某某、胡某又在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中间房间一块吸了一个毒品“老黄皮”。在这之后每隔两三天,我和袁某某、胡某还在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中间的房间一块用锡纸吸了一个毒品“老黄皮”。问:这个房间是谁的?答:是袁某某在那住。问:一个“老黄皮”有多重?答:两分重。问:一个毒品“老黄皮”价钱多少?答:一个100元。问:毒品从哪里来的?答:是胡某在市七一路中医院西边桥上一个叫朱某某(又叫小红)女的那买的,还有一个叫朱某甲女的哪买的,小红和小珍是亲姐妹俩,他俩都是卖毒品“老黄皮”……。

证明在袁某某暂住处吸毒的情况及毒品来源。

8、证人胡某证言

……大概八九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王六(王某某)还有一个叫袁某某的男的(40多岁)约我在王六住的廉租房的10楼吸“老黄皮”,他俩都有门钥匙,他俩都在那住,王六喊过我过去吸“老黄皮”。袁某某也喊我去吸过“老黄皮”,他俩谁喊了谁先去,具体在那吸几次我记不清了。问:为啥在那儿吸?答:那里没其他人,比较安全,就他俩。问:你们吸的毒品从哪来的?答:有时候他们去拿,有时候我去拿,我去拿他们给我钱,没出钱跟着他们一块吸一下,这些“老黄皮”是从朱某甲、朱某某那儿拿的。问:袁某某的基本情况?答:他平时就在工地,就玩毒品“老黄皮”,具体住哪我不知道。

证明在袁某某暂住处吸毒的情况及毒品来源。

9、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因为我和吸毒人员胡某、王某某在我住的南阳市高新区廉租房10楼4号中间房间内吸毒品“老黄皮”,今天我来投案来了……今年8月份初一天,我和王六(王某某)兑钱,王六兑一百七或一百五,我兑的少,总共给胡某二百块钱跑腿给俺俩买“老黄皮”,胡某到一个叫小珍的女的那儿买了二个“老黄皮”,胡某拿来“老黄皮”后,王六拿着钥匙开的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中间的4号房间,我也跟着进到房间里,俺们三个就用锡箔纸把这两包“老黄皮”吸了,胡某没有掏钱跟着吸了。之后又隔三天左右,我和王六俺俩各兑50元钱,总共给胡某一百块让他买一个毒品“老黄皮”,然后我和王六、胡某三个又在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4号房间一块吸了,这次胡某还没掏钱跟着吸了。这之后又隔一个星期左右,我和王六兑钱让胡某跑腿买一个“老黄皮”,然后俺们三个仍在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中间的房间一块用锡纸吸“老黄皮”,俺们三个陆陆续续吸“老黄皮”有一二十天。问:你们为啥让胡某跑腿帮你们买毒品“老黄皮”?答:王六俺们不认识卖毒品的,胡某有个摩托车跑着方便,他也是为了免费跟着吸两嘴“老黄皮”才帮俺们跑腿买的。问:你们在一起吸毒的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4号房间是谁租的?答:房子是村组在那儿租的,我给组里看场收料平时在那儿住,王六平时在那儿算账,我俩都有钥匙。问:既然这个房间是你在住,你也知道胡某、王六吸毒,为什么还要让他们过来一起吸毒?答:想着关系不错,那里平时人少也比较安全。问:你们还在哪里吸过毒品“老黄皮”?答:今年大概8月底一天,我给王六打电话问在哪里,他说在南新路口禄康源超市对面小道内第二个旅社,我一听就知道在那里玩“老黄皮”,我也想玩“老黄皮”就到那,一看是鸿佳旅馆,王六、胡某,还有一个女人小争(高某某的女人)在二楼东头房间,他们三个已经吸了一包“老黄皮”,我没兑钱也就没吸成。我去的晚,不知道谁开的房,应该是胡某拿的毒品。问:你们还在哪里吸过毒品“老黄皮”?答:就在我住的高新区廉租房1单元10楼4号房间。问:讲一下胡某、王六的情况?答:胡某,男,30岁左右,无业,家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龙王庙村的,我跟着王六认识的。王六,叫王某某,男,50多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王庄村14组会计,住南阳市高新区王庄村廉租房4楼东头北户,俺俩是同学……。

证明袁某某同胡某、王某某一起在自己暂住处吸食“老黄皮”的经过及毒品来源。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袁某某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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