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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飞犯盗窃罪、被告人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飞,男。 被告人路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飞犯盗窃罪、被告人路某某犯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飞,男。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飞犯盗窃罪、被告人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飞、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丽都花园北隔墙一家属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蓝色立联达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50元。

2、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人民路金皇冠对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焦某停放在路边的黑绿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路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300元。

3、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人民路金皇冠对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蓝色赛利特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路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4、2014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中州路金玛特东边德克士门前,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紫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路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5、2014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八一路盛德美门前,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的天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当被告人周飞推着该车行至南阳市八一路裕华商城对面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

被告人路某某明知是犯罪得赃物仍以6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三辆电动车。2014年8月21日,在被告人周飞带领下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路某某抓获,在路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其收购的三辆被盗电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飞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飞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飞、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丽都花园北隔墙一家属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蓝色立联达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50元。

2、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人民路金皇冠对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焦某停放在路边的黑绿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路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300元。

3、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人民路金皇冠对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蓝色赛利特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路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4、2014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中州路金玛特东边德克士门前,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紫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路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5、2014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飞窜至南阳市八一路盛德美门前,用自制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的天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当被告人周飞推着该车行至南阳市八一路裕华商城对面时,因形迹可疑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盘查,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

被告人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以6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三辆电动车。2014年8月21日,在被告人周飞带领下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路某某抓获,在路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其收购的三辆被盗电动车。上述被盗的五辆电动车已分别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周飞供述

……我今天下午5点多在八一路裕华商城对面偷了一辆电动车,我是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一辆天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没走多远被警察抓住了,并发现了我随身带的偷车工具,一个扳子、一个小飞机,一个专门开U型锁的工具。

2014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在南阳市丽都花园北隔墙一家属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一蓝色立联达牌电动车被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中州路涵洞桥南边一个修电动车铺,我说这辆车坏了,不想骑了,当废品卖给他。

昨天上午,我在南阳市中州路金玛特东边德克士门前,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一辆紫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修自行车的老头,他在百里奚路和铁道俱乐部交叉口开了一家修自行车的小铺,我告诉他是黑车,车也没有钥匙,我是蹬着去的。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南阳市人民路金皇冠对面,用自制开锁工具将一黑绿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其后有一天我又在这儿偷了一辆蓝色赛利特牌电动车,这两辆车都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前面说的老头。

证实被告人周飞在2014年8月份五次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及其将其中盗窃的三辆电动车分别以每辆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路某某的事实。

(2)被告人路某某供述

我因收购别人偷来的电动车被警察带来了。“小飞”偷了三辆电动车卖给我。我在百里奚椿树井路口向西边的路边租了间民房,开了个修车铺,一个星期前,一个叫小飞的男子推辆电动车到我店里,开始说是自己的,后来看这车没钥匙,他告诉我是偷的,我正好想买辆电动车,就给他200元。我说这车太旧了,隔一两天他又推来一辆,我又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了。前天,他又推来一辆,我又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三辆车都在我家里,今天警察去查扣了。三辆车有一辆赛利特、一辆天蓝色爱玛、一辆紫色爱玛。我想从中挑辆好的,把其他的卖了,我是贪图便宜,才买他的偷来的车。

证实了被告人路某某明知该三辆电动车是被告人周飞盗窃所得赃物仍以600元价格收买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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