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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玉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05号 罪犯许玉强,又名许毓强,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焦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05号

罪犯许玉强,又名许毓强,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焦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玉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余漏罪被押回重审。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玉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止。于2012年2月1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许玉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许玉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许玉强作为中间人贩卖给刘某某冰毒3次,共计15克。2007年3月12日,被告人许玉强伙同他人在焦作市森林公园北门互殴,被告人许玉强持砍刀队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月23日晚,被告人许玉强伙同他人因出租车车费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系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许玉强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玉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谢某某、马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玉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玉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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