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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中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94号 罪犯贾中英,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94号

罪犯中英,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中英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于2010年1月2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贾中英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0日减刑一年。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中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贾中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春至2009年元月,被告人贾中英伙同他人在卫辉市友谊新村、内黄县梁庄乡曹李庄村非法制造雷管,共计110000枚。同时认定被告人贾中英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中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3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中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中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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