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86号 罪犯薛峰,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西峡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南刑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被告人李光超、任毅、薛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互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薛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09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薛峰的判决。于2007年1月1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薛峰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0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6月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薛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薛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薛峰于2004年秋天至2005年5月,伙同他人在西峡县境内实施抢劫、强奸、盗窃,其参与抢劫7次、强奸2次、盗窃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