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46号 罪犯艾散o玉努斯,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以(2011)焦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散o玉努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被告人艾散?玉努斯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以(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19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艾散o玉努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艾散o玉努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艾散o玉努斯因怀疑艾合买提o图拉普强奸其女儿哈尼克孜o艾山,伙同他人在其租住的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办事处南五里堡村118号3楼303室先后对艾合买提o图拉普进行持续殴打,致其于次日凌晨死亡。同时被认定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散o玉努斯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8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微、张富东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艾散o玉努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散o玉努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