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76号 罪犯艾道福,又名张斌,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罗山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道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9年6月2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艾道福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艾道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艾道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艾道福自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通过采取扒砖挖洞、翻墙等手段,在罗山县、信阳市等地盗窃作案3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艾道福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道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6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艾道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道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