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艾鹏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63号 罪犯艾鹏伟,男,1991年06月19日出生,回族,高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4日作出(2012)驻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63号

罪犯艾鹏伟,男,1991年06月19日出生,回族,高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4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03月27日至2019年03月26日止)。于2013年05月3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艾鹏伟减去有期徒刑是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艾鹏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3月24日晚,被告人艾鹏伟伙同他人因琐事对被害人进行追打,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艾鹏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6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董某某、桂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艾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鹏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03月27日至2018年0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