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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小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43号 罪犯董小冲,又名三羔,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漯刑一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43号

罪犯董小冲,又名三羔,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漯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小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日作出了(2007)豫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2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董小冲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小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董小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2月10日傍晚,被告人董小冲伙同他人经预谋将被害人谭某骗至临颍县县城某旅社内将其绑架并向其家人索要赎金五万元;2005年农历12月至2006年2月,被告人董小冲伙同他人在临颍县等多处地点进行抢劫、盗窃作案。同时认定被告人董小冲系主犯、未成年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小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9月记功一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董庆伟、王献林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小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小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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