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77号 罪犯黄帅,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安阳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北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被告人黄帅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安少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帅的定罪量刑。于2009年6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黄帅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黄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帅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期间,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安阳市德隆街、人民大道、文峰大道等地,参与抢劫作案20起,抢劫物品价值5700元,另抢劫自行车16辆,并致3人轻微伤。同时认定被告人黄帅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5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4月记功1次,2011年3月警告1次,2013年8月记过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