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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少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61号 罪犯马少勇,男,1989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8日作出(2010)殷刑初字第138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61号

罪犯马少勇,男,1989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8日作出(2010)殷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少勇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842.9元,(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4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马少勇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7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少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马少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少勇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各等地盗割通信电缆作案5起,价值人民币9842.9元,造成当地通讯中断,给当地造成重大损失。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少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少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少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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