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83号 罪犯马希堂,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希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于2012年1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希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马希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希堂于2008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中午,将被害人马某某(女,1999年出生)骗至家中,将被害人马某某强奸;2008年农历2月份和2009年2月6日,利用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马某某骗至家中进行猥亵。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希堂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希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希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