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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高攀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50号 罪犯马高攀,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20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50号

罪犯马高攀,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高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于2012年11月2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高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马高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马高攀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分别带到博爱县一酒店房间内,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高攀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高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高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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