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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保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3号 罪犯魏保松,男,1977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3号

罪犯魏保松,男,1977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罪犯魏保松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起止: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2012年5月1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保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魏保松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魏保松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唐河县昝岗乡、上屯乡等地盗窃小麦、芝麻、牛等物品多起,其中该犯参与盗窃17次,数额巨大。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保松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保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保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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