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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全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60号 罪犯白全印,男,197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07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586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60号

罪犯白全印,男,197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07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全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白全印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08日作出(2006)一中刑终字第37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于2007年2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白全印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0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6月1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白全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白全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0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白全印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北官房五巷111号院,因听人说其妻黄某某有外遇,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白全印使用水果刀将黄左侧股动、静脉刺破,后被告人白全印将其妻送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全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全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全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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