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27号 罪犯石毅飞,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获嘉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3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毅飞犯强迫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未成年,罚金0.3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系团伙犯。于2012年5月1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石毅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石毅飞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2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郭某某、郭某在新乡市雅士快捷酒店、获嘉县同盟山庄、新乡市左右快捷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2月19日晚,该犯在新乡市新大新度假酒店2114房间帮助王新乐强奸郭某某。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毅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毅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毅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03月20日起至2019年0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