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48号 罪犯胡德辉,又名胡小末,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正阳县真阳镇。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驻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德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大军、张狮子、胡秀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29.04元。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止。于2009年1月2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胡德辉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胡德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胡德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2月4日,被告人胡德辉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某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该犯将张某脸朝上掀倒在地,造成张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德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德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德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