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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支海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89号 罪犯支海省,又名老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支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89号

罪犯支海省,又名老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支海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于2006年7月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支海省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7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支海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支海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支海省自2005年6月10日至2005年7月29日,伙同他人在滑县、卫辉市等地进行盗窃,共参与作案10起,总价值人民币261280元。同时认定支海省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支海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7月、2013年5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支海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支海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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