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玉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20号 罪犯张玉分,又名张分,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20号

罪犯张玉分,又名张分,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了(2012)汴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玉分的判决。于2012年5月2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玉分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张玉分在担任货车司机期间,伙同他人在陕西省渭南高速良田服务区停车就餐之际,盗窃货车上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分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吴风伟、徐怀南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