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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永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98号 罪犯金永志,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兰考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98号

罪犯金永志,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兰考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永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金永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金永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金永志先后在本乡薛楼村兰坝铁路与兰三公路交汇处附近及兰考县城关镇考城路西段转盘附近对经过的妇女程某某、梁某某等五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抢劫、强奸,该犯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永志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任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永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永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国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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