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陆兴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28号 罪犯陆兴光,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山东省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28号

罪犯陆兴光,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山东省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兴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于2012年3月2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陆兴光在执行期间,2014年1月28日减刑三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陆兴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陆兴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陆兴光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窜至汤阴县车站超市、许昌市胖东来超市等地,以送礼为名,采用掉包换烟的方式盗窃名贵香烟多起,同时认定其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兴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永超、姚迎春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兴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兴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