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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朝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31号 罪犯陈朝阳,别名陈辉,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31号

罪犯朝阳,别名陈辉,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朝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原审被告人陈朝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焦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朝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朝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朝阳与被害人母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随后二人又到某歌厅唱歌喝酒,母某某想离开时该犯强行将被害人拽至包间内,并在该包间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朝阳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谢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朝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朝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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