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22号 罪犯陈金平,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该犯认罪悔罪,已赔偿并得到谅解。于2012年4月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金平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因其妻与代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罪犯陈金平与代某某产生矛盾,后多次厮打,该犯遂怀恨在心。1998年3月6日上午9时许,该犯在本村一门市部门前,趁代某某不备,用斧头猛砍代某某头颈部,致代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该犯外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金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05月16日起至2025年0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