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88号 罪犯郑平,又名娄冠一,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濮阳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郑平的判决。于2012年8月2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郑平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郑平于2011年1月1日下午,指使他人将被害人任某某(女,未满十四周岁)带至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某某的租住处,伙同陈某某用言语威胁手段三次强迫任某某卖淫。同时认定被告人郑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邓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